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郏民金初字第360号民事裁定书,将马**在中国邮**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16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现马**已将借款清偿完毕,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马**在中国邮**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16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原告中国建设**信阳分行与被告李**、被**、被告钱**、被告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罗山豫**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潢川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钟*与被告罗山县水利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易**、原审第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中国大地财**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赵花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某某某保险公司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