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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农历正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3月20日补办结婚手续,因婚前接触时间短,无感情基础,现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请求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原告杜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以证明自己身份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

2、申请证人王**、杜**、杜**到庭作证,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合经常生气。

3、提交被告给原告发送的十一条信息,证明被告对原告辱骂恐吓。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0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0年农历12月23日生儿子王*乙;2006年7月16日生女儿王*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还经常给原告发信息对原告辱骂、恐吓。庭审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想与原告和好有表现和诚意。在被告父母与被告通话中,被告承认辱骂恐吓原告的信息是自己所发,并表示同意离婚,要求两个孩子都有其自己抚养。另外,在对原、被告儿子王*乙调查中,王*乙证明原、被告性格不合而生气,并讲明如果父母离婚,他愿随父亲王*甲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在诉讼中给原告多次发信息,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恐吓,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同意离婚,本院应予支持,但被告要求两个小孩都由其抚养,这一请求不应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原告抚养女孩,被告抚养男孩为宜,且互不支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乙由被告抚养,女孩王*丙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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