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诉被告张*、张**、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减半收取681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201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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