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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