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薛**与被告杨**生命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薛**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薛**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告刘**、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刘**、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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