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卢氏县供销宾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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