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季*、季百化诉杨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季百化诉被告杨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季百化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被告杨战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季百化诉称,被告杨战胜与季**是夫妻关系,季**与二原告季*、季百化是兄妹关系。被告杨战胜与季**在2014年离婚诉讼中,季**因交通事故死亡。季**在应诉后答辩时称为维持家庭生活、盖房等借娘家38000元,被告杨战胜应当归还,但被告杨战胜现拒不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杨战胜辩称,被告杨战胜并不欠二原告季*、季百化的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季**与二原告季*、季百化是兄妹关系,与被告杨战胜是夫妻关系。2013年12月30日,被告杨战胜因与季**离婚纠纷一案向开**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季**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2月3日死亡,2014年2月24日,开**民法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诉讼。庭审中,二原告提交季**生前找他人代写的民事答辩状一份、证人李**及李**与杨*(被告杨战胜的女儿)通话录音一份,其中,民事答辩状称借季**娘家38000元,杨战胜必须归还;证人李**出庭作证,证明季**生前向二原告借钱,但不知道具体借谁多少钱,是否交付,证人李**不在场。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证人及通话录音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二原告提交的书面民事答辩状书缺乏一定的客观性,因此,本院对该民事答辩状不予采信;二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一份,因通话当事人的一方杨*未到庭核实、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二原告提供的证人李**,因李**与二原告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亦不能证明季**生前分别向二原告借款的具体数额、支付行为等案件主要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因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季**生前分别向二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及借款具体数额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二原告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季*、季百化要求被告杨战胜给付借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二原告季*、季百化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