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党**诉被告李**、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党**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撤回对被告李**、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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