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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高**堤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姚**、姚**嗲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高**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油坊堤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姚**、姚**嗲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姚**、姚**怯头坏檀宕迕瘛?2010年油坊堤村部分土地被征用,油坊堤村委会于2011年2月、10月向每位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10000元、6000元,但以姚**婚后户口未迁出为由仅向其发放50%,未向姚?鼋喾⒎拧?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姚**、姚**Ъ?一直在油坊堤村,与其他村民一样履行村民义务,并接受村组织的管理,具备有该村村民资格,依法应享受与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油坊堤村委会在2011年2月、10月向每位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10000元和6000元,却只向姚**分配50%,未向姚?鼋喾⒎牛?姚**、姚**?求油坊堤村委会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24000元,应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油坊堤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姚**土地补偿款8000元,姚?鼋嗤恋夭钩タ?16000元,共计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油坊堤村委会承担。

上诉人诉称

油坊堤村委会上诉称:1、油坊堤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在姚**、姚**嗥鹚呤笔抢畛の埃?但开庭前已变更为李**,李**未接到开庭传票,原审缺席判决错误。2、姚**属出嫁女,其出嫁后不在油坊堤村生活,仅是户口未迁出而已,与其他村民不同。补偿款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决定,属村民自治的权利,应得到支持。姚**艿幕Э谒湎略谟头坏檀澹?但油坊堤村2004年调整土地,姚**?2007年出生,未分得土地,2010年土地被征未侵害其任何权益,其不应得到补偿款。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姚**、姚**艿乃咚锨肭蟆?

姚**、姚**啾绯疲阂ξ木辍⒁?鼋嗑哂杏头坏檀宕迕褡矢瘢?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油坊堤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分别为2008年6月25日、2010年3月19日、2011年4月25日。油**委会根据入户调查情况于2011年2月15日制定该村调地、分钱方案。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姚**、姚**虺錾?取得油坊堤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资格,在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仍具有该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待遇。油坊堤村委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财产权利的内容,不能侵犯本集体组织成员平等的分配权。姚**、姚**肭笾Ц断嘤Ψ荻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油坊堤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新乡高**堤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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