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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万通铁路车辆修配厂因与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万通铁路车辆修配厂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万通铁路车辆修配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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