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限公司新乡分行诉河南奥**有限公司、河南凤**限公司、刘**、郭**、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限公司新乡分行向**提出撤诉申请,称各方均愿意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新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发银**新乡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83元,减半收取41591.5元,由广发银**新乡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