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聊阳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7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