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朱**、驻马**民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朱**、驻马**民医院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朱**、驻马**民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驻马店**调解中心调解,以申请人朱**为甲方,申请人驻马**民医院为乙方,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2015)驻城医调字第28号调解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其中包括法律规定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甲方不得就此纠纷向乙方再提其它请求。

2、协议履行方式:支票。

3、协议履行地点:驻马店城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4、协议履行期限: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

本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经司法确认后生效。

本院认为

2015年12月2日,申请人朱**、驻马**民医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朱**、驻马**民医院签订的(2015)驻城医调字第28号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朱**、驻马**民医院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2015)驻城医调字第28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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