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臧**与被告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生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诉被告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臧**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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