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武**、武**、武**、李*某诉被告杨**、阜阳**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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