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某某、武**、武**、武**、李某某与杨**、阜阳**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武**、武**、武**、李*某诉被告杨**、阜阳**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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