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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限公司河南南阳方城石油分公司与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石**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限公司河南南阳方城石油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劳字第1号民事判决,上诉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石**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限公司河南南阳方城石油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2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石油化**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限公司河南南阳方城石油分公司各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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