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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犯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犯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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