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周**定作合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李**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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