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罗**、罗**、罗**、罗**、罗*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甲诉被告罗*乙、罗*丙、罗*丁、罗*戊、罗*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甲,被告罗*乙、被告罗*丙、被告罗*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罗*戊、被告罗*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甲诉称,原告与其丈夫共生育被告姐弟五人,原告丈夫已因病去世。现因五子女在赡养原告方面发生意见分歧,致使原告晚年生活无法稳定、安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民事诉讼法》119条之规定,诉请法院判令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并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罗*乙辩称,一、原告所诉事实与现实不符,答辩人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原告原先在朱寨村居住时和儿子罗*己一起生活,其余女儿支付老人生活费和原告生病时的医疗费用。在此情况下,原告的晚年生活相对安稳无事。二、因朱寨村拆迁改造后宅基地利益分配问题子女间产生纠纷,致使子女间关系紧张,但原告的正常生活问题并未受影响。三、答辩人在诉前已经主动对原告尽了赡养义务,此后也愿意依法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那么对于母亲养老房该任何处理,我干的房应该给我吧。每月400元我没意见。

被告罗*丙口头辩称,我愿意出400元赡养费。

被告罗**辩称,一、原告所诉事实与现实不符,答辩人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原告原先在朱寨村居住时和儿子罗某己一起生活,其余女儿支付老人生活费和原告生病时的医疗费用。在此情况下,原告的晚年生活相对安稳无事。二、因朱寨村拆迁改造后宅基地利益分配问题子女间产生纠纷,致使子女间关系紧张,但原告的正常生活问题并未受影响。三、答辩人在诉前已经主动对原告尽了赡养义务,此后也愿意依法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原告现在年事已高,已非被告支付金钱能安享晚年的,原告现在不但需要金钱,实际需要子女一并照管,且每月400元的赡养费有点高。

被告罗*戊口头辩称,我不愿意出钱。

被告罗*己口头辩称,我没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罗*甲与其丈夫育有子女五人,即长女罗*乙、次女罗*丙、三女罗*丁、四女罗*戊、长子罗*己。现**甲以五子女在赡养其方面发生分歧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五子女即罗*乙、罗*丙、罗*丁、罗*戊、罗*己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400元。庭审中因老宅基问题产生分歧,罗*丙表示每月愿意支付100元赡养费、罗*戊表示老宅基分了怎么赡养都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罗*甲年事已高,需要子女给予经济上和生活上的赡养扶助。现原告罗*甲诉请被告罗*乙、被告罗*丙、被告罗*丁、被告罗*戊、被告罗*己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400元,被告罗*乙、被告罗*丙、被告罗*丁、被告罗*戊、被告罗*己作为原告罗*甲的子女,对原告罗*甲的赡养扶助义务应是全面、不附条件的,对原告罗*甲部分子女要求分割老宅基再说赡养问题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罗*甲要求五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罗*甲的子女情况及其生活所需,参考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本院酌定五被告自2014年11月起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6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乙、被告罗*丙、被告罗*丁、被告罗*戊、被告罗*己自2014年11月起每人每月向原告罗*甲支付赡养费360元;

二、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罗*乙、被告罗*丙、被告罗*丁、被告罗*戊、被告罗*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