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秦**、尚**、陈**、秦**、秦*、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留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上诉人秦*贵与被上诉人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孟**、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中国太**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郭**、周**与被上诉人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崔**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严**等与白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伟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限公司与安徽省**有限公司、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马*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五立与郑州**限公司、河南京**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