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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崔**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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