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