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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交通肇事案

审理经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及其辩护人王**、谢**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河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宝丰县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娄**醉酒驾驶未定期检验的豫D-95921号昌河牌小型客车沿宝丰县石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大庄村东路段时,翻入道路南侧沟中,造成乘车人邢*、武*甲、牛*甲、牛*乙受伤,肇事车辆损坏。武*甲经宝**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宝丰**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娄**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邢*、武*甲、牛*甲、牛*乙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二至三年之间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王**、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护人王**认为,1、事故发生时娄**手机没电,通过别人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现场把娄**带走,娄**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被告人已向被害方亲属进行了赔偿。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谢**认为,一是雇主提供了未经年检的车辆、二是当天下雨路滑、三是因工作情况中午饮酒。这三个客观原因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救人,事后进行了赔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娄**醉酒驾驶未经定期检验的豫D-95921号昌河牌小型客车沿宝丰县石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县石桥镇西大庄村东路段时,翻入道路南侧沟中,造成乘车人邢*、武*甲受伤,肇事车辆损坏。武*甲经宝**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宝丰**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娄**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邢*、武*甲无责任。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娄**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武*甲亲属武*乙、张某某经济损失310000元,赔偿被害人邢*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方均对被告人娄**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娄**的刑事责任或对其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2011)宝民初字第1065号调解书、收到条、谅解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被害人邢*陈述;证人牛某甲、牛**、武**、张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未经定期检验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王**认为,1、事故发生时娄**手机没电,通过别人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现场把娄**带走,娄**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被告人已向被害方亲属进行了赔偿。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娄**在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带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抢救受伤人员,报告公安机关是驾驶员应尽的法定义务。该案发生后,被告人娄**报警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不是自首。故辩护人认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谢**认为,一是雇主提供了未经年检的车辆、二是当天下雨路滑、三是因工作情况中午饮酒。这三个客观原因造成了事故发生的辩护意见,经查,娄**作为驾驶员对车辆的安全负有检查责任,下雨路滑应该减速慢行,酒后驾驶更是法律对驾驶员明文禁止的。故此三个客观原因,并不是法定或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故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娄**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辩护人王**、谢**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娄新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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