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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焦**因与被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博爱农信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民法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焦**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置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于不顾,混淆“应得工资收入损失”与“经济补偿”的概念。焦**没有要求经济补偿,而是根据(2010)焦民二终字第398号民事裁定主张工资损失及赔偿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二审判决对焦**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错误。(二)一、二审判决依据2009年度金融行业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错误,该赔偿金应依据2010年度标准计算。(三)焦**主张不能补缴失业保险金而造成的损失不在(2010)焦民二终字第398号民事裁定所审理的范围内。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博爱农信社提交意见称:焦**2002年向博爱农信社提出辞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劳动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批准同意辞职文件送达劳动者。焦**自2002年之后既未撤回辞职书,也未到博爱农信社上班,其未提供劳动,不应领取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博爱农信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数额,二审查明2010年河南省金融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9748元/年,焦**关于一、二审判决计算赔偿金适用标准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焦**要求博爱农信社支付工资损失及双倍工资没有依据,对焦**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适当。焦**以二审判决混淆了“应得工资收入损失”与“经济补偿”的概念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博劳仲裁字(2009)第030号裁决书裁决,博爱农信社从1986年4月起为焦**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二审判决对焦**主张博爱农信社为其缴纳社保金及给付因不能补缴失业保险金造成的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适当。

综上,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焦胜利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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