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梁**与被告王**、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王**、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梁**提供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向被告王**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经查,原告梁**提供的地址并无此人,电话号码为空号。现被告王**住址不详,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原告梁**未提供出被告王**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因被告王**现住址其它情况不详,王**又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主债务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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