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技术研究所、南阳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30日以双方在案外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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