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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永城市国家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永城市国家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于2015年8月26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未依法解除仍应存在。永**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4005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6年1月29日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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