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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城市永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媒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永城**策划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城市永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媒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永城**策划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永城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永**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被告在公交车后窗及车体内张贴的广告,并赔偿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经济损失42162元。永**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永城市永新**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永城市永新**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永城市永新**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元,由上诉人永城市永新**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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