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豫**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豫**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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