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翟玉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200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别很大,经常发生争吵,多次协商离婚事宜,2014年5月6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但被告拒绝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现被告回到其父母处居住,现原告无奈,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于2013年3月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5月,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书,但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祥**村民委员会证明、离婚协议书、QQ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登记结婚确立夫妻关系后,本应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双方感情不和,自2013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已满两年,且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和好的意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赵**与被告王*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