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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翟玉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婚前接触较少,相互了解不多,没有感情基础。2011年2月,不知什么原因,被告把尚在哺乳期的女儿放在家中,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下落,原告对没有感情的婚姻丧失了信心,现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09年3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3月7日生育一女李某某,2011年2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且无法联系,没有音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本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被告之父王某某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本应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沟通,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双方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关心,被告在孩子未满周岁的情况下即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长时间分居生活,且被告无法联系,没有音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与被告王**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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