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付诉被告韩**、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付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韩**、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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