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曹四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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