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曹四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曹四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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