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陈*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5年11月27日相识同月30日订婚,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68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华为手机一部及礼品;抄好、送好时被告又向原告索要礼金4000元,原告又给付被告1300元的礼品。2015年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当天,被告又向原告索要头面钱2000元及8000元的下车礼。双方同居不到20天,原告就再也找不到被告。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2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华为手机一部,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8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当天被告退回原告2000元。另外结婚当天下车礼8000元、磕头礼40000多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元都在原告处。被告不同意退原告彩礼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农历10月份左右订婚,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现金68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当天被告退还原告现金2000元。2015年农历11月份左右原、被告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婚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6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因双方已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为宜,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他彩礼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下车礼8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及磕头礼40000多元在原告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万某某彩礼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