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东**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东**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许昌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毋亚军、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7180元,退还上诉人许昌东**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