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张*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力的正常行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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