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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凡志习、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凡志习、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凡志习、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凡志习、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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