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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荣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33180元,并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偿还部分欠款后,余款450000元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借款未到还款期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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