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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