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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