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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有限公司与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皇酒店)与上诉人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英皇酒店于2010年9月2日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孟*返还购货款4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孟*反诉要求英皇酒店付清货款28800元及违约金,驳回英**司的诉讼请求。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作出(2010)红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英皇酒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4)红民二初字1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孟*、英皇酒店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4月16日,英**店与新乡市牧野区洋珍装饰行(下称洋珍装饰)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英**店为订货方,洋珍装饰为供货方,订货品名为浴房,型号为001,规格为1000×1000×1900,数量为81,单价为800元,合计64800元。约定违约责任:供货方无法按时交货,订货方拖延付款的,对违约方按合同总额的日千分之五罚处延迟履行违约金;合同备注一栏中有“与新乡宾馆南楼二楼样板相同”字样。合同签订后,孟*开始为英**店组织安装,2009年7月3日,英**店支付了40000元淋浴房款。2009年9月15日,孟*安装完毕及交付英**店使用,剩余货款24800元英**店未予支付。2010年8月3日英**店向孟*发出律师函,称淋浴房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用于开启的合页齐头断裂,整块玻璃破碎后洒落遍地,造成入住客人不同程度受伤,给酒店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并承担了高昂的治疗费用。要求洋珍装饰商谈修缮及支付经济损失事宜。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该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了中介机构对涉案淋浴房中合页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进行鉴定,中介机构经过合页的化学成分检测,合页材质为锌合金,其化学成分不符合GB/T13818-2009《压铸锌合金》要求,作出了“涉案淋浴房的配件中合页的材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鉴定意见。另查明:洋珍装饰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孟*。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货款收据、营业执照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证实,该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英皇酒店与洋珍装饰签订的销售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孟*对淋浴房组织安装完毕后交付英皇酒店使用,英皇酒店已支付货款40000元,事实清楚。关于英皇酒店主张的支付定金10000元,孟*未退还,及孟*主张的安装的淋浴房的数量为86套而非合同约定的81套,双方对各自主张均无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采信。对英皇酒店关于合页断裂,给入住客人造成人身伤害,孟*应赔偿医疗费及维修费、经济损失的事实主张,由于英皇酒店不能向该院提供客人的入住信息,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的存在,合页断裂、玻璃破碎、客人受伤、医疗费用、赔偿费用均由英皇酒店单方举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英皇酒店可以在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鉴于孟*提供的淋浴房中使用的合页,其化学性能不达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英皇酒店部分淋浴房维修后方能使用或者影响其使用寿命,孟*应给予英皇酒店适当补偿,数额确定在未支付货款的余额范围内为宜。英皇酒店提出退货的诉讼主张,由于淋浴房已实际使用多年,再行退货已不可能,故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孟*反诉英皇酒店货款24800元未付,事实清楚,英皇酒店应予清偿。关于违约金问题,由于孟*安装的淋浴房确实存在返修情况,英皇酒店以此为由暂不支付剩余货款符合交易习惯,故该院对孟*部分反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孟*向新乡市英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二、新乡市英皇假日酒店向孟*支付货款24800元;三、驳回新乡市英皇假日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孟*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判决一、二项双方均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反诉费600元,由英皇酒店负担1500元,孟*负担420元,鉴定费14750元,由孟*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英皇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孟*销售给上诉人英皇酒店的淋浴房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已经构成违约,孟*应当承担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以“淋浴房已实际使用多年,再行退货已不可能”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上诉人英皇酒店因为淋浴房存在质量问题,先后造成多人受伤,损失很大,原审法院酌定赔偿10000元远远低于上诉人英皇酒店的实际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驳回孟*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并答辩称:鉴定结论依据的是建筑门窗五金件的通用要求,而本案所涉标的物系淋浴房不是建筑安装门窗,鉴定结果仅提到了化学成分,没有分析物理性能,鉴定书中没有鉴定人员张*、徐**的鉴定执业证复印件,鉴定书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孟*销售给英皇酒店的淋浴房质量合格,英皇酒店也从来没有向孟*表示淋浴房质量不合格,英皇酒店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

被上诉人辩称

上诉人英皇酒店答辩称:孟*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上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程序合法,鉴定成立,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以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孟*如果认为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有理由进行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孟*未提出申请,证明孟*对于鉴定文书是认可的。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与上诉人英皇酒店2009年4月16日签订的淋浴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孟*依据合同约定向上诉人英皇酒店交付了淋浴房,上诉人英皇酒店应当依约向上诉人孟*支付货款。故原审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英皇酒店依约支付剩余货款248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英皇酒店主张孟*向其酒店提供的淋浴房合页存在质量问题,上诉要求不再支付剩余货款并要求孟*退还已付货款。经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华**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合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合页的化学性能不达标。但因上诉人英皇酒店与上诉人孟*签订的淋浴房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上诉人英皇酒店对于涉案淋浴房也确实实际使用多年,上诉人英皇酒店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淋浴房合页化学成分不达标与其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上诉人英皇酒店提供的损失证据不足,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英皇酒店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上诉人孟*向上诉人英皇酒店提供的淋浴房合页确实存在化学性能不达标的情况,客观上可能会给上诉人英皇酒店带来更换、维修费用等损失,故原审法院酌情要求上诉人孟*承担赔偿上诉人英皇酒店10000元损失的违约责任也并无不当。上诉人孟*上诉称其提供的淋浴房质量合格,原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英皇酒店上诉称原审判决支持孟*的反诉请求错误、原审判决判令孟*赔偿其酒店的损失数额过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但原审法院判决论理部分载明上诉人英皇酒店可以在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损失违反了民事案件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上诉人孟*负担50元,由上诉人新**有限公司负担19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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