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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司*、袁数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司*、袁数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司*、袁数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司*经营的豪香来中西涮吧为筹办开业庆典,2013年1月8日委托被告袁*行到原告处协商制作活动物品的相关事宜,被告司*支付相关费用14017元,被告司*支付1000元预付款后承诺余款在开业后结清,开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司*支付3000元,后由被告袁*行签下欠条,至今仍有8017元广告费未支付。现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801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司栋辩称:原告为其装饰的事实存在。一直由袁**负责这个事,具体欠不欠账我也不清楚,等我和袁**对了帐再说,欠账就还。

被告袁*行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司*系豪香来中西涮吧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筹办开业庆典,由被告袁*行到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处操作相关事宜,该涮吧开业后,2013年2月3日被告袁*行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星**公司广告费13017元,后被告司*还款3000元,被告袁*行又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星**公司广告费用10017元,过年后还款,对星**公司表示歉意。至今仍下欠8017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为被告司*的豪香来中西涮吧进行了装饰,并且已装饰完工,被告袁**对广告事宜及费用予以确认,并出具了欠条,被告袁**欠原告广告费8017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袁**支付广告费8017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司*支付广告费的诉求,没有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袁*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广告费8017元。

二、驳回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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