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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食局与濮阳市华**有限公司、濮阳**易公司、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濮阳市粮食局与被申诉人濮阳市华**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濮阳**易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华法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濮阳市粮食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0)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濮阳市粮食局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十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0090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濮阳市粮食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杨**,被申诉人濮阳市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原审被告濮阳**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原审被告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委托代理人徐**、郝召学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0)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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