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濮阳龙**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一审被告毕**、毛**、刘**、温淑兰民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民法院(2015)豫**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濮阳龙**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