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曹*书诉被告冯**、石自强、河南军**限公司、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四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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