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冯**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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