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南都**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马**、姚*的起诉,并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以其与被告南阳市**责任公司准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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