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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南都**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南都**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马**、姚*的起诉,并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以其与被告南阳市**责任公司准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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