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博爱**制品厂与博爱**合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博爱**合板厂(以下简称宁**板厂)与被上诉人博爱**制品厂(以下简称富**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脂厂于2015年11月23日向博**民法院提起诉讼。博**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博民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宁**板厂不服于2016年2月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胶合板厂经营者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富**脂厂经营者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