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盗窃一案

审理经过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第8起犯罪事实有异议,本院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06年12月31日晚,李**伙同本村李**,李**、吕*(均已判刑)窜至博爱县月山镇七方村,将该村吕XX停放在家门口货车上的2块双帆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2块电瓶价值人民币758元。

2、2007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伙同本村李**,李**、吕华窜至博爱县人民医院内,在清化镇八街朱XX停放的厢式货车上盗走骆驼牌电瓶2块、千斤顶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22元。

3、2007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李**伙同本村李**、李**窜至博爱县月山百货公司院内,在月山镇西庄村毕XX停放的货车上盗走骆驼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的2块电瓶价值人民币744元。

4、2007年6、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伙同本村李**,李**、李**(已判刑)窜至博爱县月山镇西庄村,将该村吕XX三轮车上的1块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52元。

5、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伙同本村李**、李**(已判刑)窜至博爱县月山镇后乔村,将该村刘XX三轮车上的1块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30元;后又将该村栗XX停放在家门口农用车上的2块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2块电瓶价值人民币1015元。

6、2007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伙同本村李**、李**、李**窜至博爱县棉纺厂家属院,将居民王XX停放的三轮车上的1块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66元。

7、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伙同本村李**、李**、李**窜至博爱县柏山镇下期城北的一加油站,将清化镇九街程XX货车上的2块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2块电瓶价值人民币904元。

8、2007年7月24日夜里,被告人李**伙同本村李**、李**、李**、李**窜至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将该村韩XX停放在房后货车上的2块恒力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2块电瓶价值人民币760元。

被告人李**共参与盗窃8起,盗窃总价值6451元。销赃后,非法所得200元。

被告人李**于2009年6月30日到博爱县公安局月山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吕XX、朱XX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靳XX、李**、李**、李**、张XX、毋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非法所得的赃款2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