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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河南**限公司与崔**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燕京啤酒(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博**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博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燕京啤酒(河南**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崔**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燕京啤酒(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在二审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崔**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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