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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责任公司与南阳市南都宾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南都宾馆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阳市南都宾馆于2015年3月24日向南阳**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阳市**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00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所产生之利息。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南阳市**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南阳市南都宾馆的委托代理人徐**、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南阳市**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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